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经济收入低、或者无住所还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等,因此有困难的一方可要求有经济条件的一方提供帮助。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 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在经济帮助没有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所以,经济帮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因此,经济帮助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不能要求继承。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经济帮助属于乐善好施行为,不属于债权,因此无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