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对普通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上限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设限的情形包括: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连续工龄发放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连续T龄发放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末依法支忖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普通员工来说,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员工因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在该单位工作2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实际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
赔偿金和补偿金的区别有:一、两者支付条件不同1、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1)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