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一般经营项目,另一个是许可经营项目。
1、贸易类2、服务类3、建筑安装类4、科技类5、咨询类6、生产类7、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8、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首先公司内部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事项。其次,在所有股东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后,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然后在工商行政部门的网站上提交变更申请。
经营范围与执照是什么类型无关,这个范围具体地看企业做什么行业,明确一个主营范围以后再适当的加些兼营范围就行。
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4、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来核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
子公司可以开展母公司没有的业务,比如说一些分支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的营业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营业范围,而子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营业范围可以再次申请并不受母公司营业范围的限制。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实发生的可以开,未实际发生的开票就算虚开发票了,那就违法了。 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另外,《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不管这时经营的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 更何况,发票的最大功能在于保障国家的税款安全,有了经营,开了发票,国家的税款就不会流失。至于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原本也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 所以,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另外,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答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有: 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等。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租赁;电动系统部件、新型机电元件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摩托车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充电桩、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租赁;电池的研发、销售、维修、租赁。
不在经营范围内不可以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