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离婚不是必须要在结婚登记地办理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居民办理离婚手续是可以到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的,而不是一定要在领取结婚证的地方进行办理的,若公民在异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情况下,公民还可以异地申请诉讼离婚。
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对于补办结婚证,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其次,双方均无配偶,包括未婚、离婚、丧偶三种情形。且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带上各自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交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如果证件材料齐全,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如果是再婚者除了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书或法院判决书。
可以办理离婚。(一)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的情况。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二)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需要离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三)先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除了选择上述两种方法离婚,您也可以选择“先补结婚证再办离婚证”的方式,即双方先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以上规定,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四)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结婚证丢了,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那么另一方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结婚证是可以在外地办理的,但这里所说的外地必须满足的条件是男女双方一方中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说办理结婚证的时候必须是在其中一个人的户口所在地。如果双方常年生活的城市都不是双方的户籍所在地,那么是不能够在实际生活地办理结婚证的。在异地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填写结婚申请表的时候是否符合对应的要求,例如要求必须是自愿结婚,要求双方都没有配偶等等。在异地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要注意带好夫妻双方所需要的所有手续,尤其是户口本。对于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办法出具户口本的时候,就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专门用来办理结婚证的。如果是再婚的,再婚时本人户口本上仍记录的是已婚状态,那需要先到户籍地派出所加盖离异公章后,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于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夫妻,只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也是可以离婚的。根据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可直接办理离婚手续而不再补领结婚证。
再婚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声明人”一栏签名确认。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的程序如下。首先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无人干涉。然后满足法定结婚年龄,也就是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满足这些条件的男女双方带上户口簿去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然后取得结婚证。
办领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结婚双方为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