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证丢失依然是可以离婚的,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夫妻协议离婚的,直接去登记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即可,离婚时声明结婚证已经丢失就可以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夫妻是起诉离婚,在婚姻登记部门打印结婚登记材料就可以直接起诉离婚,不需要补办结婚证再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完全没有必要。
必须携带结婚证。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亦或是诉讼离婚,双方都是需要提交结婚证的;但是如果在诉讼离婚中,确有合理的理由如结婚证遗失、毁损等,并且经过法官同意,是可以不提交结婚证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变更手续。补领结婚证后,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不是的,协议离婚的还需要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对于诉讼离婚的,除了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还需要离婚起诉状,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等。
可以的,一审判决准予离婚,需要判决下达后双方15天以内没有上述,判决才生效。二审判决书下达就马上生效。需要当事人持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才可以申请办理再婚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离婚只给判决书,不给离婚证,离婚当事人凭离婚判决书可以再次登记结婚。
先补办户口本,补办户口本后,再补办结婚证。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发生在《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没结婚证不用办理离婚手续,自行解除关系即可。如果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起诉到法院,法院会视具体的情况进行审理,判决。有两个孩子的话一般是判决一人抚养一个。
如果双方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办婚礼的,则属于事实婚姻,应当通过诉讼离婚或者自愿离婚来离婚。如果双方不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办婚礼的,则属于同居关系,无需离婚,自行分开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