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两年以内的夫妻如果要补办结婚证,只需要带上双方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还有夫妻两人的近期合影照片,到当初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处进行补办结婚证就可以了。工作人员对双方的情况和资料核实无误以后,当天就会颁发新的结婚证给当事人。2、结婚两年以上的夫妻如果要补办结婚证,需要到夫妻当事人各自的区或者县的档案室调查双方当初的登记结婚材料,然后把材料拿去复印,再带上双方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还有夫妻两人的近期合影照片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审查,没有问题之后,当天就会颁发新的结婚证给当事人。
男女双方异地只需要有自愿结婚的意愿、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即可。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亲自到任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之后即可拿到结婚证。办理过程必须由两人共同亲自前往,不能代理。办理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照片等办理登记,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即可取得结婚证。
结婚三年离婚彩礼归女方,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双方异地只需要有自愿结婚的意愿、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即可。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亲自到任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之后即可拿到结婚证。办理过程必须由两人共同亲自前往,不能代理。办理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照片等办理登记,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即可取得结婚证。
军人单方面离婚具体手续和要求: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好,那就只能够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涉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1、如果有结婚证,只不过被对方扣留或者丢失的,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档案,必须加盖民政局的公章,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2、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3、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