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分两种情况: (1)、继子女和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例如没的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或者教育等,不承担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2)、继子女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的,适用父母子女的关系,继子女要赡养继父母。
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未成年。 2、需要证明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 3、需要有证据证明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标准是: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是未成年人,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不能自然解除,需要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