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积极功能有: 1.对犯罪的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无论是对已然犯罪还是未然犯罪,罚金刑的剥夺功能都能够得到发挥; 2.罚金刑不使犯罪人失去自由的独特功能,正好能够弥补短期剥夺自由刑之不足; 3.罚金刑是通过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发挥其对犯罪人以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的威慑作用。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
罚金刑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者区别如下: 1.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民事赔偿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2.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未成年罪犯是可以用罚金刑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
罚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涉及到未成年的罚金刑的特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能少于五百
1.《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刑法》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
执行罚金刑方式如下: 1.限期一次缴纳,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定时间分期缴纳,金钱的支付上可以化整为零; 3.强制缴纳,采取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等办法; 4.随时追缴,隐藏、转移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遭遇不可抗力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区分没收财产和罚金刑的角度有: 1、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3、罚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