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性质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款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90多条规定,基本上规定了罚款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有14条规定,其中9条规定了罚款,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故意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有90多条法律,其中约50%规定了罚款。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视情况而定。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罚款不交的,人民法院会强制执行,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其存款等方式强制要求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如果犯罪分子是没有剩余财产支付罚款,罚款可以暂停支付,但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财产可以执行的,就会立即执行。
罚金刑有以下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
诈骗案罚金按什么比例收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 法院罚金的比例应当有人民法院按照犯罪情节确定,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 罚金的确定方式有: 1、无限额罚金制。即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即法律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
罚款和罚金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2、执法机关不同: 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适用对象不同: 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不同: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罚金的缴纳方式主要有: (一)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 (二)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四)减免缴纳。指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单位犯罪判处罚金时,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双罚制”原则,既处罚单位也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罚金数额无统一标准,需结合犯罪情节、单位经济状况、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裁量,部分罪名还适用比例罚金、倍数罚金等特别规定。
缴纳罚金与减刑多长时间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不缴纳罚金,减刑会受到限制,所以如果没有及时交罚金,就没有机会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