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中立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减少羁押”、“逮捕与羁押分离”的理念的确立才能最终的保障人权。 2、比例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体现了相应性原则,既要考虑羁押的适当性,又要考虑其适度性。 3、无罪推定原则 羁押只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适用,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以非羁押诉讼为主。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严格审查适用,恰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 4、司法中立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处于法律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这就决定了检察官要处于中立地位,客观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需要告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地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没有设立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由巡回检察人员或者派驻专职检察人员进行权利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