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有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是《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人,并
所谓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缓刑只针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
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予以折抵数罪并罚时或者收监执行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
缓刑考验期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是从从假释之日起开始算起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的则不再撤销假释,只能对该罪在考虑追诉时效的前提下进行单独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则不再撤销假释,只能对该罪在考虑追诉时效的前提下进行单独处理。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