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的人是警察,在办公的时候都穿着警服。 车管所和派出所是同一性质的,都是公安局下辖的公安分局的基层管理部门,车管所是公安局下辖的交管局或交警支队专门负责车务管理的单位。在编人员都是人民警察。 车管所交警的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确认车辆的型号,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3、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修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被抢的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检查是否有被偷被抢情况。 4、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是否改变。 5、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6、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般地,审计厅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2、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审计事项。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进行领导; 3、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5、完成审计署和省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大代表有以下各项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人防办的职责如下:人防办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经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如下:1.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査,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査监督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八)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居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4、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5、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6、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7、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8、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居民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提议权。居民代表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居民议事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监督权。(1)居民代表有权监督社区工作;(2)评议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3)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或失职,有权提出质询。 (三)表决权。居民代表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和建议权。居民代表有权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居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4、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5、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6、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7、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8、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居民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提议权。居民代表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居民议事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监督权。(1)居民代表有权监督社区工作;(2)评议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3)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或失职,有权提出质询。 (三)表决权。居民代表在居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和建议权。居民代表有权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 的 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 卫 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机关的权限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1、治安行政管理权 2、治安管理处罚权 3、治安行政强制权 4、劳动教养审批权 (二)刑事司法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 2、刑事强制权 3、预审权 4、刑事惩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罪犯权 (三)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 (四)紧急状态处置方面的权力。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