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不能够执行股东财产,但是在公司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欠钱不能够执行股东财产,但是在公司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欠债一般不能执行股东个人财产,但存在例外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怠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况,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执行来偿还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