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是可以撤销或者解除的,比如:显示公正的协议,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如果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可以根据合同解除合同。具体需要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比如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长时间未变更,如果是因股权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未变更,从而导致受让人取得的股权缺乏对抗效力,则受让人获取完整性股权的目的并未实现,其可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人退还股权转让款。
在公司中对公司的股东年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作为公司法的一般法,我国对公民包括公司股东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时候,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讨论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并无意义。关键是这些未成年人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公司股份的。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一般是要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在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下,集团与子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和股权关系,正是在这种股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衍生出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在战略、人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各种管理职能。通过股权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化运作的经营风险。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三会”运行机制既是实施股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股权管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实施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的两个基本条件:1、所属子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能够规范运行。股东的权利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能得到直接体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2、股权管理要对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流程进行统筹调整和规范。
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你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你为了调离,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你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转让协议的,你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此时,若撤销协议,则你恢复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若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查阅财务报表,或者进行审计,按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投资出资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监事和董事、高管之间不得兼任。一般来说,公司监事都是在公司相当完善的情况下,才会设有完备的管理系统;就像有的大公司总经理和总裁是分开的,但在很多小公司却是兼任的。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的,属于出资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要补足出资,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并且没有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债务如果不是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