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经营股东职务侵占,应冷静、迅速地行动,遵循“证据先行、内外结合、法律兜底”的原则,果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与正常秩序。
有股东的一个前提是股东对公司有出资,而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可以有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是不具有股东的,分公司的债务也是由总公司承担。
股东出资条件如下: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偷税漏税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股东是直接负责的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对于偷漏税行为,可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中都会对出资期限、出资金额作出明确约定,股东未按约定不出资的,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股东不配合股权转让的处理方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股东是没有责任的。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而且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董事会成员可以不是股东。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委托国资委代为出资)、工会。而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入股有限公司。但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被执行人破产可以分为被宣告破产和破产申请被受理两种情形。被宣告破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不能再适用变更追加程序,因此不得变更虚假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虽然执行中止并不当然排除变更追加程序的适用,但因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债务人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受偿,故由破产管理人向股东追索更为妥当。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如果股东没有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可以追加没有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