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是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是合法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在此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2.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资格独立的前提,因此,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已经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故公司有权起诉抽逃资金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
公司与异议股东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异议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一般而言,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应包含如下程序:(1)股东应作出异议表示。股东如果对决议存在异议,应当向公司书面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2)股东提出书面回购请求。(3)股东与公司就股权回购的价格等进行协商。(4)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若协商失败,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5)相关手续变更。公司应当注销出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1、共同协商原则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这个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形,第一个大的类别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里面还包括国有上市公司;第二个大的类别是非上市公司。先谈谈一般的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规定是总的股权激励的授予额度是不超过总股本的10%,也就是10%就是上限;单个激励对象获受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1%。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单个激励对象,个人股权激励的收益不能超过个人薪酬总收入的30%,这是从收入的角度来看。非上市公司,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授予的数量,常规而言,企业授予股权激励的数量主要考虑几个因素:(1)根据公司的体量,公司规模的大小,可能公司越大,利润率越高,授予的数量会相对少一些;反之,公司的体量小,授予的数量可能会比较多;(2)结合激励对象,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总人数;(3)结合激励对象的需求,这是一个期望值,期望值取决于个人薪酬的水平在当地本行业中有没有竞争力。因此,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要经过充分的调研,数据的测算,才可以得出具体的数量,保证股权激励的作用发挥。综上,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有2个特点,上市公司的授予数量有明确的规则指引;非上市公司则是没有规则指引的,因而两者操作的方法都有不同。
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是可以撤销或者解除的,比如:显示公正的协议,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如果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可以根据合同解除合同。具体需要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比如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长时间未变更,如果是因股权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未变更,从而导致受让人取得的股权缺乏对抗效力,则受让人获取完整性股权的目的并未实现,其可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转让人退还股权转让款。
股权管理主要运用于控股经营且拥有多家投资主体多元化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所占总业务的比重较低,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对子公司以资本经营为主。在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下,集团与子公司是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关系和股权关系,正是在这种股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衍生出集团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在战略、人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各种管理职能。通过股权管理,强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后续管理,可以降低集团化运作的经营风险。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三会”运行机制既是实施股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股权管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实施集团公司的股权管理的两个基本条件:1、所属子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能够规范运行。股东的权利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能得到直接体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股东权利的重要前提。2、股权管理要对集团公司内部业务流程进行统筹调整和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合法继承人转让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