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