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
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没有继承权。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 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 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该份额
民法总则胎儿的权益是有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新民法总则关于胎儿的规定是是法律赋予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释,未出生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
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
民法总则中的胎儿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是能够继承遗产的,但是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所以胎儿没有继承权,不过我国法律对胎儿实行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