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中央依法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
自治权的主要内容有: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4、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 5、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