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价格:一是按国家发改委定的最高零售价;二是按中标价加价15%;三是500元以上加价75元。 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药品管理法》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核定后发给的,擅自设点、改变经营方式、增加经营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 ,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商标法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主要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核定后发给的,擅自设点、改变经营方式、增加经营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规范。 根据该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