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种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内容。 (3)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这表明著作权人的销售专有权只能行使一次。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这种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作品著作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利。 (5)国家征用 苏联及原东欧的一些国家,从国家利用作品出发,还规定在必要时候,国家对正在使用中的作品的著作权予以征用(即收归国有)。
著作权继承的注意事项有: 1、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3、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著作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某一作品著作权的共同享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一个区别是,它包括许多权能,而这些权能可以独立存在或者分别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当著作权的部分或全部权能由多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或者著作权的诸项权能分别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分享时,都会形成著作权共有。共有的形式既可以是:对著作人身权的共有,也可以是对著作财产权的共有,还可以是刘,全部著作权的共有。与一般所有权的共有一样,著作权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著作权的无形性决定了按份共有不能以物化的状态进行分割,而应当通过界定各权利人行使权力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等体现各共有人所占共有份额。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需要指出,就合作作品而言,结合合作作品著作权是按份共有,共同合作作品著作权是共同共有。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3种。 1、调解。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音乐版权是复杂的版权集合。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可以通过受让或授权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权。
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版块,通俗的说知识产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版权,这里的版权就是指著作权,而著作权的分类也是很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 2)营业利润; 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取得的有关制度: 一、自动取得制度也叫自动保护制度和无手续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也就是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发生。 二、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三、其他取得制度。 《著作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