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行为法院已判罚金税务局还需进行行为处罚吗?
虚开发票行为法院已判罚金税务局还需进行行为处
当一个行为被不同的法律规定了不同性质的责任,则意味着该行为需要不同的责任予以纠正、惩罚或预防,或该行为引起了不同的法律后果,需要不同性质的责任予以填补,此时只要不是承担同一性质的责任,就不应当认为是“一事多罚”。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由于刑事处罚中只作出人身处罚,并未涉及财产的处罚,故不影响行政处罚中再次依法作出财产处罚,此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于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行政机关可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无需再寻找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