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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行为法院已判罚金税务局还需进行行为处罚吗?

法律顾问 2022-08-11 11:11 标签: 虚开发票行为法院已判罚金

虚开发票行为法院已判罚金税务局还需进行行为处

当一个行为被不同的法律规定了不同性质的责任,则意味着该行为需要不同的责任予以纠正、惩罚或预防,或该行为引起了不同的法律后果,需要不同性质的责任予以填补,此时只要不是承担同一性质的责任,就不应当认为是“一事多罚”。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由于刑事处罚中只作出人身处罚,并未涉及财产的处罚,故不影响行政处罚中再次依法作出财产处罚,此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于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行政机关可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无需再寻找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李梦婷律师

李梦婷律师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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