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要求提供担保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的类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适当的担保方法。
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不是公司的资产,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不是公司的资产,融资租赁租入的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规避融资租赁公司法律风险的方法如下: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二)加强资信审核,实行全程监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四)加强行业联系。
规避融资租赁公司法律风险的方法如下: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二)加强资信审核,实行全程监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四)加强行业联系。
原本以为是贷款买车,没想到只是租车,一种叫做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屡屡引发纠纷。近三年来,北京地区融资租赁购车的诉讼近1000件,也是汽车消费领域较为集中的新型案件。
要更改融资租赁担保的,应当由当事人达成协议,然后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在进行融资租赁时,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应当提供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要求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然后才可以更改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