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有不作为和作为两种。1、作为的形式是指作为的表现方式。作为虽然是行为人的一定的身体动作,但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的时候,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肢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其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2、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它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问题。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可以说,有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1、概念不同。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驾照扣6分的违法行为有以下14种: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逃票是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说逃票是违法行为,是指应该受到法律惩罚,即追缴票款,或者给予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无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因逃票扰乱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逃单行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报警。客人逃单是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经营者是可以报警处理的,逃单不严重的,违反了我国相关的规定,严重的就构成犯罪。根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贩卖私油的行为是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因为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贩卖私油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贩卖私油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政违法行为有: 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 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分为: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1、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 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7、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8、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9、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