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区的介绍如下: 市级行政区即地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城市户口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市(县)某某区。农村户口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应该填:即某某省某某县(市)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的这一规定,既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又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但是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别行政区有效。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的这一规定,既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又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特区行政长官对于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案,并没有绝对的否决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中央依法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
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构成分裂国家罪。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就属于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构成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