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通知书会写明拘留期限,行政拘留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案底”一词不是法律术语,是俗称。 从行政法角度讲可以称为不良纪录。 受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相关的案卷、信息肯定会留存在公安机关,但这种信息不会上网的。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涉及到其它案件,其它人是调取不出来的,所以基本不会影响生活,包括考学、招工等。
行政拘留不会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
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缓刑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等。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构成行政拘留的原因很多,通常为当事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秩序管理法律的行为达到一定情节,被行政机关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如故意殴打他人身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公安机关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益,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特别保护。 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把对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对70周岁以上的人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行政拘留可以争取不拘留。 一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情形下,是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在60天之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的,自然也就不拘留了。
倘若由行政拘留转向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若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且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则在行政机关已对涉事人员执行过行政拘留之后,应依法将其状况折合至相应的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