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情况,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 生态安全包括饮用水与食物安全、空气质量与绿色环境等基本要素。健康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在时间上能够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自治,以及保持对胁迫的恢复力。反之,不健康的生态系统,是功能不完全或不正常的生态系统,其安全状况则处于受威胁之中。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情况,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 生态安全包括饮用水与食物安全、空气质量与绿色环境等基本要素。健康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在时间上能够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自治,以及保持对胁迫的恢复力。反之,不健康的生态系统,是功能不完全或不正常的生态系统,其安全状况则处于受威胁之中。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4、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也包括虽非外部行为但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5、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 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主要有: (1)通令。行政领导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管辖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不服从命令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但不能拘束外界人员。 (2)指示。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对于指示,行政机关仍然保留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这个标准的权力。 (3)特别的职务训令。即行政领导对个别或几个公务员的职务训令。 (4)具有纪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如调动某个公务员的职务等。 (5)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定等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可能是违法的。 行政处罚经确认是违法的,对违法的行政处罚撤销后,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受害人因违法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含义为:(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诉讼停止执行是例外。
超过六十日的行政行为不能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