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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诉讼 2022-08-25 10:19 标签: 行政行为 可诉 特征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4、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也包括虽非外部行为但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5、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吴娟律师

吴娟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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