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相关内容如下: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
提起行政复议有以下程序: 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起申请。 提起行政复议有以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
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方式: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
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方式: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
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各类行为的行政处分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5种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行政主体包括: 1、中央机关及其机构。 2、地方机关及其机构。 3、非政府组织及个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职能主要内容: 1、从行政管理所具有的政治性和社会性两重属性来看,行政职能可以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2、从政府运作的过程和履行职能的方式来看,行政职能可以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指挥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等。 3、从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来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四大功能:制定规则、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