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是留置委托物需要满足已合法占有委托物;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的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
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留置权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纪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