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及有关规定,行纪人对委托指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与后果:1、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
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时,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行纪,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及有关规定,行纪人对委托指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与后果:1、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行纪,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及有关规定,行纪人对委托指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与后果:1、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
行纪合同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