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二是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般属于非法集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等。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或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等。
一刀切,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问青红皂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也一起整改和关停。 有的企业不是散乱污企业,在个别地方也被关停,还有的整治环境,个别地方餐饮企业被关停,还有老百姓的煤灶、土灶不许用,还有的地方板材企业、造纸企业被关停、整改等等。 针对“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行政执法慢作为、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的问题,市司法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自查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根据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法律法规修改、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的实际,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将问题整改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恶意串通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收受干股;以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等。
围标的表现形式如下: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3、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贪污罪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其他方法。主要包括: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