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在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上,表明了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纳。根据《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被执行人有抵押财产,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
被执行人失联不可以申请逮捕。被执行人通过失联来逃避执行是可以认定为老赖的。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会因此而被拘留。不能因无资产而拘留被执行人,只能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的基础上才可以实行拘留、罚款等惩罚措施。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能注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被执行人设立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如果被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或查封效力消失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可以交易或转卖。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进行查封的,建筑物的权属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 1、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隐藏、转移、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 3、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就是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
法院可以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判,并且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被执行人长期失联,法院可以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