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 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 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 2、年满不满三十周岁的; 3、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规定了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在《民法典》颁布并实施以前,关于被收养者的年龄限定,寻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其超越十四周岁的。除此之外,对于已达三十五周岁且无子女的公民而言,若欲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则可不必受限于“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 自《民法典》正式生效以来,这一关于被收养人年龄上限为十四周岁的规定已被删除。现今,只要被收养者尚未成年,即未满十八周岁,并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便都有可能被他人收养,从而成为被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