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为被收养人的有下列几类: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子女。
收养无效的情形如下:
1、收养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
2、年满不满三十周岁的;
3、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