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有:1、判决一般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而裁定一般解决的程序问题,还有少部分的实体问题;2、对判决不服的,在上诉期内,都是可以上诉的,而只有一部分裁定是可以上诉的,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判决一般是依据实体法作出的,而裁定一般是依据程序法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裁定,是指法院根据法定情形裁定终结执行,一般来说该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应当依法签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以物抵债裁定可以撤销。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出现较大价值变化的时间发生于流拍和法院可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合理期限之后,因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裁定驳回起诉不需要开庭。一般有个立案审查阶段,裁定驳回起诉在这一阶段就完成了,不需要到法院开庭。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1、申请行政裁定书有效期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法院执行裁定书有效期是何时执行完毕,则没有时间上的硬性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执行可以中止,不轻易终止。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执行才可以终止(通俗讲就是结束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判决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裁定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 2、判决的表现需要用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头上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 3、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不一样(判决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 4、一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 5、两者作出的依据有所不同(裁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
“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作用如下: 1、可以看出案子的的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可以看出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适用法律依据。 3、可以看出本案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5、可以看出判决书是哪个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参加审理,还有法院的公章。 ”
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有: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1、破产申请与受理;2、破产宣告。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处理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设立清算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设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中的财政、工商、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3、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的接收和管理、破产财产清理、破产债权审核;4、破产程序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