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除上述范围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
按照《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释义如下: 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这两种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没有正常的、健全的认识知力和判断能力。 作为遗嘱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见证人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初具雏形的强制见证模式弊端凸显。 (二)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见证人权利义务尚属法律空白。 (四)违反见证程序证据的效力不明。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39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证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需要见证人的,见证人不是自书遗嘱的必要条件。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由的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刑事诉讼法现场勘验见证人要求: 1、与案件无关; 2、为人公正。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三项中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不充当见证人。
赠与合同有见证人遗嘱一般是不能推翻的,赠与合同有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即此赠与合同就是公正合同,推翻公证合同比较难,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份公证合同的内容和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突破口不好找。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
口头遗嘱见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必须是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的见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
遗嘱见证人应满足的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
刑事诉讼法解释见证人存在的问题: 1、初具雏形的强制见证模式弊端凸显。 2、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3、见证人权利义务尚属法律空白。 4、违反见证程序证据的效力不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