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见证人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初具雏形的强制见证模式弊端凸显。
(二)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见证人权利义务尚属法律空白。
(四)违反见证程序证据的效力不明。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39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证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