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额度: 1、交强险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法律依据】 《交强险赔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
行政诉讼再审条件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
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
交通事故停车费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强险过户没有次数限制。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流程如下: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请交警到达现场。 2. 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获者,自查获之日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 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检验、鉴定的,10日内由公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33条,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合同生效条件条款的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企业取名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