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
公司解散的类型包括:法定解散、强制解散以及股东请求解散。 具体而言: 1、法定解散是指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导致公司解散; 2、强制解散是指公司运营出现问题,相关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其解散的情形; 3、股东请求解散是指公司股东达到法定要求提起解散公司请求的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股东的所持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法律规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立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规定的比较笼统。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至于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该法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等等。 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解散清算可以由
公司解散的事由,即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合作出解散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1)公司合并时,必须由一个或多个公司解散。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应解散,新设合并时,参加合并的各个公司都应当解散。 (2)
《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