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认罪能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有抢劫罪,在公安机关掌握案情之前,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
诈骗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要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全部退赃的,是有可能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或法院判决免于刑罚的。况且,即使要被判刑的话,积极退赃,也能获得宽大处理。
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辩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检察院建议判刑3-5年,只要是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一般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3到5年,但是如果被告有异议,检察院未作出调整的,法院会依法来进行判决。
是可以翻供的。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书后,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据检察院的量刑意见进行判处,但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很多,具体怎样判处依据实际案情而定。罪认罚是一个关于从宽处罚的文书,签署了该文书,可以从轻处罚。这是自愿签署的,也是可以反悔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不认罪认罚不会判的重,量刑是要根据犯罪事实和具体的犯罪情节,是否签认罪认罚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不会影响到量刑的加重,只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可能,但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认罪认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可能因为案件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需要嫌疑人认罪,而且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