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期限是六十日,自行政相对人知道该行政强制措施之日算起; 2、诉讼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强制措施被作出之日算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