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起诉离婚都需要的证件有: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起诉书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4、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还应携带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