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的,应当分别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2、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 从证人个体作证而言,数次证言内容保持一致的证人证言高于数次证言不一致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证人作证的要求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1、意见证据规则; 2、证据能力规则; 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5、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
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需要看其是否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主要事实部分,若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 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
一、仅凭借证人证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证明力较低,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陈述,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实践中需要对其效力加以认定。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要是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话,一般是不能以此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证人证言公证实际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具体步骤有: 1、选择受理机构。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
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该形式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