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一)占有说,即对诈骗罪基本犯的既未遂形态的区分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占有公私财物,对公私财物无合法根据的占有达成的同时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二)控制说,即诈骗罪的既遂应该以行为人实际取得对所欲骗取的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为准。(三)失控说,即应该以财物的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准,也即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权作为认定诈骗罪既遂与否的界限。如果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实际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那么此时诈骗既遂,否则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