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权利人只能按照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原则,择一责任人起诉;二是认为权利人可以分别起诉各责任人,但因为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起诉;三是认为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任一责任人,但除非该责任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确实无法承担责任,否则不能再对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四是认为权利人有权决定分别起诉或者在同一案中起诉各责任人。
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且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诉讼主体不适格,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和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性对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就有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