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地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应结合不同地区的政策而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起诉胜诉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下也可以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胜诉后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承担,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由败诉方承担,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承担律师费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律师费在各地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打官司律师费的规定是:一般是谁委托谁负担,法律认为,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负担: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一方成为被告以后,该方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胜诉原告的话,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这笔费用。
拿着申请退还诉讼费申请书去找法院,要是符合条件的话法院是应该退还的。 诉讼费退费手续: 1、本人(注意:只有本人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近亲属代为领取)持本人身份证; 2、诉讼费缴费票据原件,如果原件丢失,退诉讼费会比较麻烦。 3、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这些文书上都会载明诉讼费退还给谁,退还多少。 诉讼费退费流程: 1、准备好上述材料; 2、给主办法官打电话约好时间,找他签字“同意退费”; 3、主办法官签字后,跟主办法官询问,是否需要主管副院长签字。 如果需要,询问主管副院长电话及办公室,在哪? 4、如果不需要主管院长签字,或者主管院长已经签了字,询问财物室什么时候办理退费,财务室电话多少。 5、以上手续都办好了,也知道财务那天办这事,办事之前先给财务打电话,他到底在不在。如果没人接电话,不要去,财务室没人。接了电话,确认他上班了,好告诉他你几点到。 6、去之前,务必再核对一下身份证、缴费票,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带了,否则少一样东西,都办不了。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不仅仅是诉讼费,同时还包含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不存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下,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过了三年诉讼时效还可以起诉。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失去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权利本身及请求并不消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鉴定机构可以独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有业务范围限制没有地域限制。对委托者没有地域的限制。即:只要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国内任何地域的任何鉴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