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辞退不需要赔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若是单位以本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将职工辞退的话,则可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法第39条第一款就是在职工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职工并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
试用期的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对于试用期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延长试用期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试用期期满,公司再决定延长,将被认为是对试用期的再次约定显然是违法的。
首先,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合同是不可以的。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1、签了离职协议还可以仲裁。如果已经就离职补偿达成一致,且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虽然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2、所以程序上的权利还是有的,但是实体上的权利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了,劳动者不能反悔。
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辞退职工是需要赔偿的,除非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用赔偿。 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公司决定辞退职工时,要补偿职工半个月的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家公司实习了一个月、两个月或者六个月,只要公司辞退,都应当赔偿半个月的工资。 试用期职工也是享受和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的。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两天无薪资是非法行为,这主要是因为试用期被划入了劳动合同期限中。 反之,倘若劳动合同仅仅确立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便不存在,而这段时间应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 此外,在此期间,劳工在试用期内获取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雇佣方同类职位中的最低档次工资,或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的80%,且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有工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不给转正,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