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下列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
收房的面积不符应当分情况解决: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买卖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买卖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若有明确的约定的,遵循合同中的约定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其解决方式是以套为计价标准,而不以面积为计价标准。 二手房买卖中,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按照具体面积计价,出现面积误差参照新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解决方式解决。否则买房人不能要求退还面积差价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购房者在收房验房时误差3%,这是一个法律规定的合理误差区间。如果实际测绘面积与合同签约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根据“多补少退””的原则,如果实际面积比合同的大,但小于3%,根据签约的房价,购房补给开发商房款;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同时也小于3%,由开放商退还多出的房款给购房者即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房屋面积有误差的,误差面积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如果房屋面积少了3%以上,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对其超过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
开发商广告跟现房有误差,可以退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导致的违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
商品房面积有误差属于违约。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交房,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面积误差未超出3%时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由买方进行补足还是卖方独立承担或者卖方进行返还及双倍返还。
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约定处理方式是多退少补的规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有:(一)房屋面积误差比临界绝对值是3%;(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救济请求;(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